| “大一统”养老制度改革正当其时 |
2009-03-19 09:28: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国信政经观察组 阅读次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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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水平不是阻碍建立“大一统”社保制度的桎梏,二元结构不是为农民工建立单独制度的根据,“碎片化”制度不是当代社保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虽然目前中国还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还要经历长期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还存在着严重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但是,这只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所要基于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不应该成为制度模式选择上的桎梏,因为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毕竟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在同样一种模式下我们仍然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第一,制度创新可以克服建立“大一统”制度中二元结构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在二元结构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确不利于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问题在于欠发达地区在融资上必将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将逐渐导致制度收入递减,最终有可能为中央财政带来风险。但是,这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DB型(待遇确定型,强调退休待遇相对平等的一种缺乏精算联系的制度)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如同其他领域一样,制度创新日新月异,一些先进、现成、实用的制度创新在有些国家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它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只要将传统的DB型现收现付制改造成现代的DC型(缴费确定型,强调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的一种富有精算联系的制度)现收现付制就能完全克服二元结构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要义就在于,只要在缴费和受益之间建立起密切的精算关系,就能在二元结构下建立起“大一统”的社保制度,这相当于将一个商业寿险公司“等比例地放大”到全社会,这时,大一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完全可以跨越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鸿沟。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DC型现收现付完全适用于低收入国家建立一个“大一统”的社保制度。例如,蒙古国2005年GDP为19亿美元,人均715美元,城镇化率与我国情况相差无几,仅为50%,但由于蒙古国2000年社保改革中引入的是“大一统”的名义账户制,在缴费与受益之间建立了完全的精算联系,至少在缴费上较好地克服了二元结构下容易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然,蒙古国只是一个小国案例。再来看美国这个大国案例。美国1935年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并建立起“大一统”社保制度时,总人口为1.272亿,按1992年价格计算,当时的GDP总量为6984亿美元,人均GDP仅为5488美元;按时价计算,GDP总量为731亿美元,人均GDP为57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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