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等九部门: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 
 2009-08-24 09:52: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15  
		
    
 | 
|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