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联合四部门要求做好2009东北秋粮收购工作 |
2009-12-10 11:54:4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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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2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后,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派不出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参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秋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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