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
2009-12-17 09:35:2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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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在辖区医疗机构是否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三、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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