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获一年期所得税优惠 |
2009-12-24 10:40:4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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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了解,此次财税部门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关财税专家分析指出,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测算,目前在全国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近1000万家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其创造的GDP占GDP总量的6成以上。 中小企业已经在不少地方形成产业群,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此外,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吸收就业占城镇就业的80%以上,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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