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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的“难产”,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在2009年的压轴出场,为2009年的新能源大戏画下了一个句号。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通过了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