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细化限售股转让征税流程 |
2010-01-27 09:04: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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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操作相关流程和细则。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重点做好四方面的核查。但通知并未就市场关注的如何防止个人限售股借助ETF换购或押后进行高比例送股等避税行为给予回应。 通知称,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如果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 通知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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