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
2010-02-04 16:20: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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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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