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号 |
2010-02-04 16:21: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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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7日,韩国向OIE紧急报告,1月2日,韩国京畿道的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1月2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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