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授权和核准工作,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 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该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的原则。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分为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两个层级。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时,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