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在线 国信在线
北京国信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邮箱登录: 密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国信在线首页
业务介绍 中心概况 数据库 公共政策研究 市场竞争情报 案例介绍 国信客户 人才招聘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请输入验证码
重点要情
危机情报 危机情报
行业发展 行业发展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图书开发 图书开发
 首页 >> 部委政策动态 >> 文章页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03-05 16:29:5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509


    日前,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以下为通知全文。
  2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正式实施以来,大多数播出机构执行情况良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少数播出机构无视总局规定,仍存在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为将总局61号令等规定切实贯彻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61号令和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要做到:(1)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2)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3)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合作客户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卫生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外交部 工信部 人保部 司法部 民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全国政协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药监局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 团中央 国资委 中央党校 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发改委 浙江政府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国家电网 中国银行 中海油 中石化 中石油 审计署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12 国信在线(北京)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京ICP备09031571号-1 北京网监备案号:110105146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40号 联系电话:010-64377788
国信业务:国信报告 国信数据 国信每日 国信咨询 国信项目 国信研究   如果您的网速较慢,请点这里:国信在线电信 国信在线网通 国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