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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特殊题材影片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备案
2010-03-09 14:43: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00


  广电总局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知指出,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实行属地审查(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方面,通知要求,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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