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
2010-05-04 15:05:5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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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周一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将从企业战略计划到财务信息方面的诸多信息定为商业秘密。 《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附则,共6章34条。 此次公布的《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规定》明确,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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