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 |
2010-05-04 15:06:4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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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做出的。 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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