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应从法治层面破解“维稳怪圈” |
2010-06-22 16:30:3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558
|
|
|
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我们应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作为破解“维稳怪圈”的主体药方。 [10] [10] 稳定不应当是纯粹的政治任务,更有其法理要求。“稳定”我们必须将其放到社会生活的大环境中,科学意义上的“稳定”当具有以下特征:动态、健康、有序、活泼、持续。在“稳定”被泛政治化理解的语境下,我们难免陷入偏狭的死胡同,忽视“稳定”所固有的正义内涵。“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 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作为破解“维稳怪圈”的主体药方。 首先,维护稳定和保持秩序是法治的本来要义。英国的麦考密克和捷克的魏因贝格尔在《制度法论》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范制度,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且与一个有组织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担负执行法规的特别任务。法律是构成个人和集体在其中活动的社会框架的要素。从实质上看,它倾向于保护个人的自由的道德人格和调整社会生活。”相比人治,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可供预期的稳定和可供享受的秩序,但是法治下的社会有一个显著的要求,那就是法治在生活中具有最大程度的权威性,即良好的法律并被信仰。 其次,稳定不应当是纯粹的政治任务,更有其法理要求。“稳定”一词,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静态理解,必须将其放到社会生活的大环境中,科学意义上的“稳定”当具有以下特征:动态的、健康的、有序的、活泼的、持续的。在“稳定”被泛政治化理解的语境下,我们难免陷入偏狭的死胡同,从而忽视“稳定”所固有的正义内涵。“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西方的这两句法律名言告诉我们,政府把尊重人和发展人作为本身存在的目的,那么,完全把稳定视为政治任务的认识偏差,难免走进投入和效果之间“南辕北辙”的维稳困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