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等国进口水合肼征反倾销税 |
2010-06-25 15:43: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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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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