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许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 |
2010-08-25 15:12:5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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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下简称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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