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
2010-12-10 09:36:4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37
|
|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