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2011-01-07 11:45:4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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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界定,即: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办法》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了事故报告流程,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同时,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根据事故等级,《办法》规定了事故调查主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防科工局应当配合国务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防科工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办法》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即: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办法》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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