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规定,做好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除收取《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权[2008]82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核对并收取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二)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核对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核对暂住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需核对军(警)身份证、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并收取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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