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的要求得到具体落实,也意味着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民群众尽早喝上放心水,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制订出台了《通知》,指导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获取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饮水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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