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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明确内幕交易量刑
2012-05-25 14:21: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sam 阅读次数:612

  今后,从事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上述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

  孙军工同时坦言,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事后取证难度大,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统计,2008年初至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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